小许2002年大学毕业后到沪上一家外资企业工作,双方签订服务期限为4年,不久前,由于和上司关系不融洽,提出辞职。公司同意小许的辞职,却要求小许返还全部房贴10万元,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。小许认为,自己已经工作了3年时间,只剩下不到一年,所以不同意全部返还房贴,更不同意支付违约金。为此双方争执不下,最后企业提起了劳动仲裁,要求小许返还房贴、支付违约金。
律师分析:当前企业与新员工之间因特殊待遇,比如房贴、培训费返还等问题时常产生纠纷。解决此类纠纷首先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,如果劳动合同或服务期协议中对特殊待遇的返还有约定,必须从其约定,但同时也要遵循公平的原则。这包含两层含义:一、员工返还的数额以及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他(她)从单位获得的特殊待遇;二、即便返还,也应按照逐年递减的方式。如小许服务期4年,房贴10万,算下来平均每年是2.5万。他工作3年后离开,只需返还剩下的2.5万元就够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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